(2017)赣070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成美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成美商贸有限公司,赣州常青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495号申请人: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8875097F。法定代表人:袁秀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标,男,1975年3月6日生,赣州市大余县人,系该公司合规管理部职工,住赣州市章贡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亦月,女,1988年8月28日生,赣州市章贡区人,系该公司清收事业部职工,住赣州市章贡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赣州成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组织机构代码:07426113-1。法定代表人:谢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赣州常青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组织机构代码:05884953-3。法定代表人:任炳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组织机构代码:75998542-3。法定代表人:邓秀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谢洋,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生,赣州市龙南县人,住赣州市龙南县。申请人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成美商贸有限公司、赣州常青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成美商贸有限公司、赣州常青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洋价值4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成美商贸有限公司、赣州常青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