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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美艳与北京罗门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美艳,北京罗门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834号原告:郭美艳,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告:北京罗门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南大街6号新华书店三层。法定代表人:宫春雨,经理。原告郭美艳诉被告北京罗门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郭美艳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美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美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