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琴与成都瑞中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琴,成都瑞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刘琴。被执行人成都瑞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伟。刘琴与成都瑞中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2661.53元,案件执行费89元。因被执行人成都瑞中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瑞中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50.5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远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