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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肖宪玲、梁辰、王冲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梁辰,肖宪玲,王冲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05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梁辰。被执行人肖宪玲。被执行人王冲岩。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思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