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肖宪玲、梁辰、王冲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梁辰,肖宪玲,王冲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05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梁辰。被执行人肖宪玲。被执行人王冲岩。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思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