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蒋丽丽与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丽丽,王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8民初1623号原告:蒋丽丽,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林,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市民。原告蒋丽丽与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丽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丽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鹿邑县义乌商贸城从事床上用品加工销售,被告在2014年9月份分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床单、被罩,未支付货款。2014年9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计款12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王磊未答辩。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2014年9月9日被告王磊出具的欠条一张,原、被告短信通信记录两张及微信聊天记录四张,证明被告王磊欠原告蒋丽丽货款120000元整。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以上证据及证明目的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鹿邑县义乌商贸城从事床上用品加工销售,被告在2014年9月份分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床单、被罩,未支付货款。2014年9月9日经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货款12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共计款120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蒋丽丽货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王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俊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志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