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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日照东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日照东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436号原告: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科园北园二路北兖州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左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鹏,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东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菏泽路369号。法定代表人:郭见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东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日照东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薄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