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上饶市创卫矿业有限公司与新县亚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创卫矿业有限公司,新县亚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875号原告:上饶市创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东大道188号7幢1-202。法定代表人:曹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文,男,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新县亚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县吴陈河镇夏湾选矿厂。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饶市创卫矿业有限公司诉新县亚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号立案。原告上饶市创卫矿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饶市创卫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欧阳亚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 晓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