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吴永春与罗湖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3行初61号 原告吴永春,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管理中心大厦701。 法定代表人聂新平,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春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撤销搬迁补偿安置标准一案中,原告吴永春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永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永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永春负担。 审 判 长 李育元 审 判 员 罗毓莉 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XX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