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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督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英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督77号异议人(被申请人):李英。申请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英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4日发出(2017)川1024民督7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英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英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其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小区物业管理混乱,楼下火锅店油烟味刺鼻,严重影响到业主生活等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李英与威远森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威远森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4月24日,经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威远森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威远县荣威·后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申请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威远县荣威·后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被申请人李英与申请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李英认为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小区物业管理混乱,楼下火锅店油烟味刺鼻,严重影响到业主生活等问题,其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的规定。故被申请人李英的支付令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申请人李英的支付令异议。审判员 蒋  玉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四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