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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樊霞与被告李满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霞,李满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493号原告:樊霞,女。委托代理人:谢林海,男,系原告樊霞的丈夫。委托代理人:谢乐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满中,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负责人何英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敏,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霞与被告李满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8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庚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