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与曹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曹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225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东风东路东1幢1-3层23号。法定代表人高东晖,行长。委托代理人樊晓强,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静,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磊。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与被告曹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330702.47元(其中卡号62×××28截至2016年6月5日,卡号62×××02截至2016年6月10日),其中本金276351.11元,利息24200.68元,滞纳金30150.68元;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客户协议》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4日、2015年6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办理并开通信用卡(卡号分别为:62×××02、62×××28)。被告开卡消费后一直不予清偿,至今发生欠款本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30702.4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清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信用卡申请表上显示的网点代码所属银行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尼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