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7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鑫与被告章某某、章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鑫,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7893号原告:李世鑫,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告:章某某。被告暨章某某法定代理人:章仕梅(系章某某母亲),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李世鑫与被告章某某、章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李世鑫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世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世鑫负担。审 判 长 陈 岩人民陪审员 张胜珠人民陪审员 丁 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