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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6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李欣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李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民初6552号原告: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80号大冲商务中心1栋1号楼1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716373L。法定代表人:杨勤。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燕,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欣,女,1993年2月12日出生,满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绍斌,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燕,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绍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主张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确认被告转正后,每月有1000元绩效工资,但主张因被告2016年第三季度绩效考核分值低,应得绩效工资为1416元,已发放被告。2016年第四季度被告岗位考核指标结果为66.8%,系数为0,绩效奖金也应为0元。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被告2016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扣发被告2016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绩效工资事实依据不足,原告还应补发被告2016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绩效工资差额4584元(1000元×6个月-1416元)。根据被告提交的《请假单》,被告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22日向原告请假七天。原告总裁办审核批准栏上意见为:“由人事行政部全权处理”,而原告的上司已在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审核栏上签字确认。原告2017年1月20日口头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500元,未超过法定标准,因被告未起诉,故对该项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八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欣绩效工资差额4584元;二、原告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欣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思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