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蕊与被执行人吴大宽因抚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蕊,吴大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张蕊,住辽源市。被执行人吴大宽。申请执行人张蕊与被执行人吴大宽因抚养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402民初179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执行能力,本案应本次终止执行,待有能力后可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6)吉0402民初179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