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赖世桃与吴富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世桃,吴富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1民初1242号原告:赖世桃,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吴富炮,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赖世桃与被告吴富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世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富炮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赖世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富炮立即归还赖世桃借款40000元,并从2015年7月21日起按月息1%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6日,吴富炮以砍伐林木缺少承包款资金为由向赖世桃借款40000元整。吴富炮承诺该款保证于2015年7月20日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赖世桃多次向吴富炮催讨借款,但吴富炮均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到最后连电话也不接。现赖世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吴富炮未作答辩。赖世桃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借条》一张作为证据,拟证明吴富炮向赖世桃借款4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7月20日之前还清。吴富炮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赖世桃提供的证据形式、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且吴富炮未对上述证据提出反驳,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6日,吴富炮向赖世桃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闽侯县洋里乡坪古洋茶场,姓名吴富炮向赖世桃借到集资洋里乡坪古洋林木砍伐承包款目肆万元整(40000元),款项于2015年7月20日之前还给赖世桃同志。此据借款人:吴富炮2015年6月6日”。款项出借后,吴富炮并未依约归还借款,赖世桃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赖世桃与吴富炮的借贷关系有吴富炮出具的借条及赖世桃对借款经过的详细陈述为凭,吴富炮未出庭对赖世桃的主张进行反驳,故应当认定双方借款事实存在。吴富炮在《借条》中承诺于2015年7月20日前还清借款,但未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故对赖世桃主张吴富炮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赖世桃主张按月利率1%计算逾期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依法应按年利率6%计算。吴富炮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赖世桃主张吴富炮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吴富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赖世桃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7月21日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吴富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惠珍附:本案适用主要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