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马秋红与张永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秋红,张永春,马秋红,张永春,马秋红,张永春,马秋红,张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633号原告马秋红,女,1969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永春,男,1960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秋红诉被告张永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秋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