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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玉好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191号罪犯李玉好,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责令退出人民币50000元,美元1000元以及相关物品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3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77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26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玉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玉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玉好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犯罪情节严重,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