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3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洧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洧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3151号之一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涛。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勇,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洧松,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洧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15日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洧松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洧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戈审 判 员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