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郝新荣、何莲珍与郝治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新荣,何莲珍,郝治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813号原告郝新荣,男,生于1925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何莲珍,女,生于1933年2月2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小青,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治豪,男,生于1970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新荣、何莲珍与被告郝治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郝新荣、何莲珍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新荣、何莲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新荣、何莲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新荣、何莲珍承担。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雪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