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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林福、陈红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陈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216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福,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4月1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红,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4月1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福、陈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福、陈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林福、陈红为谋取非法利益,商定由林福出资购置赌博机器,陈红提供住宅为场地,并负责日常管理,利润二人平分。于2017年1月,设置了13台共22机位(1台10机位西游降魔捕鱼机,12台单机位ATT翻牌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2017年3月2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参赌人员3人,扣押赌资2200元和13台赌博机,经三台县公安局认定:涉案的13台电子游戏设施设是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福、陈红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林福、陈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福、陈红为谋取非法利益,商定由林福出资购置赌博机器,陈红提供住宅为场地,并负责日常管理,利润二人平分。2017年1月,二被告人设置了13台共22机位(1台10机位西游降魔捕鱼机,12台单机位ATT翻牌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2017年3月27日,三台县公安局在该处现场查获参赌人员3人,扣押赌资2200元和13台赌博机。经三台县公安局认定:涉案的13台电子游戏设施设是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林福、陈红主动到三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福、陈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及照片、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三台县公安局三公(治)认字(2017)第8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绵阳市公安局关于确定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资格的通知、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福、陈红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福、陈红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赌资及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陈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三、涉案赌资人民币2200元和作案工具赌博机主板13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正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