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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钟成富与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成富,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878号原告:钟成富,男,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现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荣,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蔡雪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钟成富诉被告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成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已减半),由原告钟成富负担。审判员  汤震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符益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