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利乙锋与周淑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乙锋,周淑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3469号原告:利乙锋,男,1949年10月出生。被告:周淑玮,女,1957年4月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综英,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利乙锋诉周淑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利乙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利乙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三元,由利乙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珍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