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凤利与杨建生、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利,杨建生,周颖,卯连宽,马艳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531号原告:杨凤利,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杨建生,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周颖,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卯连宽,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马艳燕,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利与被告杨建生、周颖、卯连宽、马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凤利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凤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凤利负担。审判员 靳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