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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行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沈明山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明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行初104号原告沈明山,男,194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委托代理人霍剑威,男,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系湖南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法定代理人邓元连,区长。委托代理人蔡东,系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廉裕,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明山诉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明山负担。审 判 长  彭德华审 判 员  吴晓斌代理审判员  苏新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