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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稷山县佳宏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志明、张俊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佳宏物流有限公司,张志明,张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478号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佳宏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城108国道北。法定代表人:丁云峰,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志明,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尧都区县低镇县低村05组494号。被执行人:张俊峰,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尧都区迎春街五一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佳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明、张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志明、张俊峰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特委托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4)稷民一初字第2013-1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淑菁人民陪审员  姜莉莉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