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稷山县佳宏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志明、张俊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佳宏物流有限公司,张志明,张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478号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佳宏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城108国道北。法定代表人:丁云峰,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志明,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尧都区县低镇县低村05组494号。被执行人:张俊峰,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尧都区迎春街五一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佳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明、张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志明、张俊峰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特委托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4)稷民一初字第2013-1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淑菁人民陪审员 姜莉莉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