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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杨、赵胜胜非法拘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杨,赵胜胜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杨,男,1992年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2015年5月2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丰城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6年9月10日在南昌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寄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2016年9月14日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2016年10月14日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赵胜胜,男,1996年7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2016年8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在张家界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寄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2016年9月12日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2016年9月24日因身体疾病被丰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5日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杨、赵胜胜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赵胜胜在监视居住期间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且无法到案,致使对被告人赵胜胜无法继续审理。为了不影响对被告人杨杨的审理,故本案需要对被告人赵胜胜中止审理,待被告人赵胜胜到案后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被告人赵胜胜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幸 群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