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张玉美、马承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张玉美,马承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负责人:宋维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石安,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职员,住湖南省常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玉美,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临澧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承文,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津市市。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玉美、马承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孝明审判员 刘祖军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