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北京华北鸿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北鸿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613号原告:北京华北鸿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法定代表人:叶建春。被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万悦广场B座。法定代表人:马忠校。北京华北鸿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北鸿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华北鸿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66元,减半收取计1883元,由北京华北鸿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亚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