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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宪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宪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600号原告: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法定代表人:李峰,经理。被告:周宪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宪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称因被告周宪成已经给付所欠物业费,原告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苏妮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