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严树和与田明军、闫富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严树和,男。被执行人:田明军,男。被执行人:闫富斌,男。申请执行人严树和与被执行人田明军、闫富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经查此案已于2016年6月付清,因严树和不知情况,其代理律师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严树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92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