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2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严树和与田明军、闫富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严树和,男。被执行人:田明军,男。被执行人:闫富斌,男。申请执行人严树和与被执行人田明军、闫富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经查此案已于2016年6月付清,因严树和不知情况,其代理律师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严树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92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