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玉萍、林永胜等与刘新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萍,林永胜,李加文,刘新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4080号原告:赵玉萍,女,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徐辉,执行董事。原告:林永胜,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李加文,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梅,系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平,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玉萍、林永胜、李加文与被告刘新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赵玉萍、林永胜、李加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萍、林永胜、李加文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销对被告刘新平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萍、林永胜、李加文撤回对被告刘新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赵玉萍、林永胜、李加文负担。审判员 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