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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4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蛟与陈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蛟,陈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24民初296号原告王蛟,男,1981年2月2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永涛,男,1968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原告王蛟与被告陈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涛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29日,被告陈永涛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至今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永涛辩称:欠条是我打的不假,但是我没有印象我为啥欠他钱,估计是以前我把钱给过他了,没有抽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9日,被告陈永涛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王蛟现金20000元整(两万元)2011年1.29日陈永涛”。本院认为:被告陈永涛向原告王蛟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能够证明原告王蛟与被告陈永涛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按约定支付借款,被告亦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王蛟主张被告陈永涛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蛟借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垫付),由被告陈永涛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湘云人民陪审员  李全利人民陪审员  裴付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君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