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60韩林辉与上海源涛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林辉,上海源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60号原告:韩林辉,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上海源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96408129J,住所地嘉定区胜辛南路500号8幢1161室。法定代表人:韩秉康。原告韩林辉诉被告上海源涛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韩林辉承担。审判员 夏宏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