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五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五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2刑初56号公诉机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五根,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江西省樟树市。2003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五根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五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2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黄五根从其哥哥家中(樟树市四特酒厂菜市场附近)步行至樟树市小溪路铁路附近时,看到一辆没有锁地锁的绿源牌紫色电动车,被告人黄五根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小起子将电动车钥匙锁打开,随后将这辆电动车推至药都圆盘附近搭好线,之后被告人黄五根骑着这辆电动车向丰城市方向行驶,准备将这辆电动车骑到丰城市塘家圩的一家废品站卖掉。当天中午1时许,樟树市公安局民警在丰城市塘家圩国道路口将被告人黄五根抓获。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绿源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75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归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五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樟树绿源电动车销售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五根的供述、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及被盗电动车照片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五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五根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五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五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付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