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2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承君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双阳供电分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君,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双阳供电分公司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283号原告:张承君,男,1955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城郊村一社。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双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双大街***号。负责人:马弘光,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丛丰,该公司生产部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国平,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承君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双阳供电分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承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承君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双阳供电分公司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亲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欣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