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王斌与被告韩种海、韩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斌,韩种海,韩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7民初572号原告李王斌,男。委托代理人王建才,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种海,男。委托代理人靳秀勤,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镇西南新区第二东西巷,系韩种海之妻。被告韩玲,女。原告李王斌与被告韩种海、韩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王斌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返还其彩礼40000元及其它现金14300元和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苹果手机一部。事实和理由:2016年正月经人介绍他与被告韩玲认识,同年5月双方订婚。通过媒人给被告40000元礼金,还为被告韩玲购买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苹果手机一部、皮箱一对,共花费22600元。订婚后提及结婚之事被告百般为难,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被告韩种海、韩玲对收取原告李王斌的主要财物不持异议,但认为收取财物是基于婚约关系,现原告毁约,故不应当返还彩礼;同时被告韩玲称苹果手机在使用过程中不慎丢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正月初八经人介绍原告李王斌与被告韩玲认识,2016年5月在白水县秦林宾馆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当天通过媒人给被告40000元彩礼,随后按约定原告王李斌还为被告韩玲购买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苹果手机一部。原告李王斌和被告韩玲在交往过程中亦有金钱给付。由于在结婚事宜上无法达成共识,导致双方恋爱关系紧张,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本院认为,原告李王斌和被告韩玲作为未婚青年,在恋爱相处过程中,被告韩玲及父母按照习俗收取了一定彩礼,现婚约关系终止,原告李王斌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对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金钱往来属于赠与,不予返还;被告韩玲称苹果手机在使用过程中不慎丢失,考虑到双方曾经的恋爱关系,亦不宜折价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种海、韩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王斌40000元;二、被告韩玲返还原告李王斌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三、驳回原告李王斌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兆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