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东支行与周倩倩、周小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东支行,周倩倩,周小东,陈细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初978号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东支行,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盛唐公寓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6913733-5。主要负责人:薛志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徐鑫,男,该行职员。被告:周倩倩,女,汉族,1991年5月18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周小东,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生,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陈细娇,女,汉族,1970年6月11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东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闸东支行”)诉周倩倩、周小东、陈细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闸东支行的负责人薛志云,被告周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倩倩、陈细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部分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闸东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倩倩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39032.27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截至2017年4月1日,结欠的逾期利息及复利合计24526.11元);2.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周小东、陈细娇所有的位于海安县海安镇黄河路9号12幢105室、20幢110室、20幢111室、20幢112室房产(含所占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周小东、陈细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6日,农商行闸东支行与借款人周倩倩、担保人周小东、陈细娇签订编号分别为(8706)农商高个借字(2016)第0046号、0047号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周倩倩向农商行闸东支行借款130万元(每份合同项下借款均为65万元),借款期间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借款年利率为4.785%,借款期间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次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贷款逾期后改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贷款年利率标准上浮50%确定即年利率7.1775%,;担保人周小东、陈细娇以共有的位于海安县海安镇黄河路9号20幢110室、20幢111室房产[含所占土地,地号:01-20-(002)-2232]及12幢105室、20幢112室房产[含所占土地,地号:01-20-(002)-2231],分别为上述两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连同土地一并设定抵押登记),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均不超过11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同日,农商行闸东支行又与周小东、陈细娇签订编号为(8706)农商高保字(2016)第0046号、004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二被告共同为周倩的借款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均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农商行闸东支行分两笔向借款人周倩倩发放贷款合计130万元(每笔65万元)。然至2016年12月25日借款期限届满时,周倩倩仅偿还(8706)农商高个借字(2016)第0046号项下借款本金60967.63元,仍结欠借款本金1239032.37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依约履行义务,故成此讼。被告周小东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没有异议,其为借款设定抵押及提供保证担保亦属实,但鉴于被告目前没有偿还能力,请求原告减免罚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被告周倩倩、陈细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农商行闸东支行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递交《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借款借据两份、房屋他项权证两份、土地他项权证两份、银行流水明细表一份;被告周小东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周小东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诉讼主张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闸东支行与借款人周倩倩、担保人周小东、陈细娇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农商行闸东支行按约发放了130万元贷款,但借款人周倩倩在借款期间届满后未能按时足额清偿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周倩倩立即偿还两合同项下结欠的借款本金合计1239032.37元(0046号合同项下结欠589032.37元,0047号合同项下结欠65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逾期年利率7.177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小东、陈细娇以共有的位于海安县海安镇黄河路9号20幢110室、20幢111室房产[含所占土地,地号:01-20-(002)-2232]及12幢105室、20幢112室房产[含所占土地,地号:01-20-(002)-2231],分别为周倩倩在两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债权范围均以110万元为限,该抵押权的设立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现因主债务人周倩倩不能按时清偿借款本金,原告要求确认其对上述抵押房产(含所占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但对抵押房产(含所占土地)优先受偿的范围均应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110万元为限。被告周小东、陈细娇自愿为周倩倩的上述借款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原告现要求两位保证人共同对主债务人周倩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倩倩、陈细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倩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东支行(8706)农商高个借字(2016)第0046号项下借款本金589032.37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7.177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二、被告周倩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东支行(8706)农商高个借字(2016)第0047号项下借款本金65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7.177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三、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东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110万元为限,对被告周小东、陈细娇提供的位于海安县海安镇黄河路9号20幢110室、20幢111室房产[含所占抵押土地,地号:01-20-(002)-2232]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东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110万元为限,对被告周小东、陈细娇提供的位于海安县海安镇黄河路9号12幢105室、20幢112室房产[含所占抵押土地,地号:01-20-(002)-2231]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周小东、陈细娇对被告周倩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6元(已减半),由被告周倩倩、周小东、陈细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172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