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来元与申凤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来元,申凤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805号原告:赵来元,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申凤玲,女,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赵来元诉被告申凤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赵来元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存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