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沈涛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沈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094号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南翔路疾控中心门面。经营者李世芬,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二号。法定代表人甄冬长。被告沈涛,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镇雄县。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沈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3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