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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信丰支行、康珍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信丰支行,康珍,信丰县惠民休闲购物广场,吴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信丰支行,地址赣州市信丰县迎宾大道谷山新城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被执行人康珍,女,1979年5月5日出生,,地址:信丰县,。被执行人信丰县惠民休闲购物广场,地址信丰县嘉定镇马鞍山顺丰大厦。法定代表人康珍。被执行人吴春武,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信丰支行申请康珍、吴春武、信丰县惠民休闲购物广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554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康珍、吴春武、信丰县惠民休闲购物广场应支付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信丰支行案款1377988.71元,现因被执行人康珍、吴春武、信丰县惠民休闲购物广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5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晏剑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