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7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848号原告: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268号302室G3单元。法定代表人:余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龙,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396号。法定代表人:王倜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福,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昌,福建兆翔临港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晴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