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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宗洁、宋婷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宗洁,宋婷玉,马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宗洁,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贤枝,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锋,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婷玉,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马镇龙,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郑宗洁因与被上诉人宋婷玉、原审被告马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宗洁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宗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