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成都世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章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茂投资有限公司,陈宁,章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591号原告:成都世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汤沸,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子千,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陈宁,女,汉族,1986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章杰,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成都世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宁、章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世茂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世茂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世茂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67元,减半收取计6534元,由原告成都世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婉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