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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刚,胡献平,吕建军,赵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8层813。法定代表人:朱建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效棋,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静,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刚,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恒芳,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献平,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原审被告:吕建军,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原审被告:赵凯,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上诉人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刚、胡献平、原审被告吕建军、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胡献平是否系上诉人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于上诉人原审提交由胡献平出具的证明是否本人出具,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需要进行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康建轶审判员 张金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