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振忠与朱惠忠、龚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忠,朱惠忠,龚伟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984号原告:杨���忠,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朱惠忠,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龚伟忠,男,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杨振忠与被告朱惠忠、龚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振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振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