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会娇、贾关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会娇,贾关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836号申请人杨会娇,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经常居住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冲,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保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贾关锋,男,汉族,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申请人杨会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贾关锋银行存款49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关锋银行存款四十九万二千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胜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