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蚌埠市兴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富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兴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富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荣祥,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178号原告:蚌埠市兴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纬四路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9757192L。法定代表人:孙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富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东首南端金三角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814140XL。法定代表人:张荣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荣祥,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乔××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蚌埠市兴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蚌埠富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荣祥、乔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蚌埠市兴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晨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