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行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忠彪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忠彪,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终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彪,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段振海,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川,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董家司法所工作人员。上诉人王忠彪因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行初1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6年3月2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已交待诉权及起诉期限,并于2016年3月18日送达上诉人。上诉人于2016年8月11日起诉,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珂代理审判员 刘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