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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殿玉申请执行闫宝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玉,闫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王殿玉,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执行人闫宝龙,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凡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