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武汉市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香港路门市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武汉市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香港路门市部,武汉市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单位所在地:汉口黄孝河路152号,负责人:文振宽。被执行人武汉市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香港路门市部,住址所在地:花桥街西马新村16栋1层。法定代表人:熊文幼。被执行人武汉市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址所在地:江汉路250号。法定代表人:夏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2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香港路门市部、武汉市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市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香港路门市部、武汉市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香港路门市部、武汉市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健 来源:百度“”